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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8-1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5号 商标评审规则
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65号 《商标评审规则》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 张茅 2014年5月28日 商标评审规则 (1995年11月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37号令公布 根据2002年9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5年9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4年5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标评审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根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下列商标评审案件: (一)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依照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二)不服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三)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请求无效宣告的案件; (四)不服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决定,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五)不服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在商标评审程序中,前款第(一)项所指请求复审的商标统称为申请商标,第(二)项所指请求复审的商标统称为被异议商标,第(三)项所指请求无效宣告的商标统称为争议商标,第(四)、(五)项所指请求复审的商标统称为复审商标。本规则中,前述商标统称为评审商标。 第三条 当事人参加商标评审活动,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办理。 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的具体办法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四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评审案件实行书面审理,但依照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决定进行口头审理的除外。 口头审理的具体办法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五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本规则做出的决定和裁定,应当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送达有关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评审案件实行合议制度,由三名以上的单数商标评审人员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 合议组审理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七条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照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申请商标评审人员回避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办理,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在商标评审期间,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商标权和与商标评审有关的权利。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三方权利的前提下,当事人之间可以自行或者经调解以书面方式达成和解。 对于当事人达成和解的案件,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结案,也可以做出决定或者裁定。 第九条 商标评审案件的共同申请人和共有商标的当事人办理商标评审事宜,应当依照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一个代表人。 代表人参与评审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评审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评审请求的,应当有被代表的当事人书面授权。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文件应当送达代表人。 第十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办理商标评审事宜,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也可以直接办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第十一条 代理权限发生变更、代理关系解除或者变更代理人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商标评审委员会。 第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申请查阅本案有关材料。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三条 申请商标评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须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二)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三)属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 (四)依法提交符合规定的申请书及有关材料; (五)有明确的评审请求、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 (六)依法缴纳评审费用。 第十四条 申请商标评审,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有被申请人的,应当按照被申请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评审商标发生转让、移转、变更, 已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但是尚未核准公告的,当事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基于商标局的决定书申请复审的,还应当同时附送商标局的决定书。 第十五条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名称、通信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评审申请有被申请人的,应当载明被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评审事宜的,还应当载明商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二)评审商标及其申请号或者初步审定号、注册号和刊登该商标的《商标公告》的期号; (三)明确的评审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 第十六条 商标评审申请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第(一)、(二)、(三)、(六)项规定条件之一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商标评审申请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第(四)、(五)项规定条件之一的,或者未按照实施条例和本规则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的,或者有其他需要补正情形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补正。 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的,依照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视为申请人撤回评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商标评审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第十九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已经受理的商标评审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符合受理条件,应当依照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予以驳回: (一)违反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申请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后,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的; (二)违反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已经做出的裁定或者决定,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的; (三)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对经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予以核准注册的商标提起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不受前款第(二)项规定限制。 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商标评审申请,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当事人参加评审活动,应当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申请书、答辩书、意见书、质证意见及证据材料副本,副本内容应当与正本内容相 同。不符合前述要求且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依照本规则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予受理评审申请,或者视为未提交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评审申请有被申请人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及时将申请书副本及有关证据材料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及其副本;未在规定期限内答辩的,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的复审案件,应当通知原异议人参加并提出意见。原异议人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意见书及其副本;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意见的,不影响案件审理。 第二十二条 被申请人参加答辩和原异议人参加不予注册复审程序应当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商标评审答辩书、意见书及有关证据材料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提供。 不符合第二款规定或者有其他需要补正情形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向被申请人或者原异议人发出补正通知,被申请人或者原异议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补正。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补正的,视为未答辩或者未提出意见,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需要在提出评审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一次性提 交;未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或者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证据材料。但是,在期满后生成或者当事人有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在期满前提交的证据,在期满后 提交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将证据交对方当事人并质证后可以采信。 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材料,有对方当事人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将该证据材料副本送达给对方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证据材料副本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质证。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和制作目录清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待证的具体事实作简要说明,并签名盖章。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后,应当按目录清单核对证据材料,并由经办人员在回执上签收,注明提交日期。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名称或者通信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商标评审委员会,并依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六条 在商标评审程序中,当事人的商标发生转让、移转的,受让人或者承继人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声明承受相关主体地位,参加后续评审程序并承担相应的评审后果。 未书面声明且不影响评审案件审理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将受让人或者承继人列为当事人做出决定或者裁定。 第三章 审 理 第二十七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评审案件实行合议制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可以由商标评审人员一人独任评审: (一)仅涉及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先商标权利冲突的案件中,评审时权利冲突已消除的; (二)被请求撤销或者无效宣告的商标已经丧失专用权的; (三)依照本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应当予以结案的; (四)其他可以独任评审的案件。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照实施条例第七条和本规则第七条的规定对商标评审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被申请回避的商标评审人员在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做出决定、裁定后收到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回避申请的,不影响评审决定、裁定的有效性。但评审人员确实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出处理。 第二十九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评审案件,应当依照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审理。 第三十条 经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予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原异议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无效宣告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另行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 第三十一条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和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需要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决定暂缓审理该商标评审案件。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评审,予以结案: (一)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后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评审权利的; (二)申请人撤回评审申请的; (三)当事人自行或者经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可以结案的; (四)其他应当终止评审的情形。 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结案,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合议组审理案件应当制作合议笔录,并由合议组成员签名。合议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入合议笔录。 经审理终结的案件,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做出决定、裁定。 第三十四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决定、裁定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评审请求、争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二)决定或者裁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三)决定或者裁定结论; (四)可以供当事人选用的后续程序和时限; (五)决定或者裁定做出的日期。 决定、裁定由合议组成员署名,加盖商标评审委员会印章。 第三十五条 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决定、裁定,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将起诉信息书面告知商标评审委员会。 除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准予初步审定或者予以核准注册的决定外,商标评审委员会自发出决定、裁定之日起四个月内未收到来自人民法院应诉通知或者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副本、书面起诉通知的,该决定、裁定移送商标局执行。 商标评审委员会自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副本或者书面起诉通知之日起四个月内未收到来自人民法院应诉通知的,相关决定、裁定移送商标局执行。 第三十六条 在一审行政诉讼程序中,若因商标评审决定、裁定所引证的商标已经丧失在先权利导致决定、裁定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发生变化的,在原告撤诉的情况下,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撤回原决定或者裁定,并依据新的事实,重新做出商标评审决定或者裁定。 商标评审决定、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商标评审委员会发现存在文字错误等非实质性错误的,可以向评审当事人发送更正通知书对错误内容进行更正。 第三十七条 商标评审决定、裁定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撤销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重新组成合议组,及时审理,并做出重审决定、裁定。 重审程序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当事人新提出的评审请求和法律依据不列入重审范围;对当事人补充提交的足以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证据可以予以采信,有对方当事人的,应当送达对方当事人予以质证。 第四章 证据规则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评审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评审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当事人的陈述等。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确有必要举证的除外。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评审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评审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四十条 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书证的,应当提供原件,包括原本、正本和副本。提供原件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相应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物证的,应当提供原物。提供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相应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可以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所提书证、物证的复制件、照片、录像等存在怀疑并有相应证据支持的,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被质疑的当事人应当提供或者出示有关证据的原件或者经公证的复印件。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对方当事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存在怀疑并有相应证据支持的,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公证认证手续。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文。未提交中文译文的,该外文证据视为未提交。 对方当事人对译文具体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对有异议的部分提交中文译文。必要时,可以委托双方当事人认可的单位对全文,或者所使用或者有异议的部分进行翻译。 双方当事人对委托翻译达不成协议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指定专业翻译单位对全文,或者所使用的或者有异议的部分进行翻译。委托翻译所需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各承担50%;拒绝支付翻译费用的,视为其承认对方提交的译文。 第四十三条 对单一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第四十四条 评审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有对方当事人的,未经交换质证的证据不应当予以采信。 第四十五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 (三)应当参加口头审理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证人证言; (四)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 (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六)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 (七)其他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材料。 第四十六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第四十七条 一方当事人委托鉴定部门做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第四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 第四十九条 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做出判断。 第五十条 评审程序中,当事人在申请书、答辩书、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一)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二)鉴定结论、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四)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五)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六)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七)参加口头审理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参加口头审理作证的证人证言; (八)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第五章 期间、送达 第五十二条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商标评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间。期间应当依照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计算。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的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 以商标评审委员会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通过邮政企业以外的快递企业递交的,以快递企业收寄日为准;收寄日不明确的, 以商标评审委员会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收寄日证据的除外。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的,以进入商标评审委员会电子系统的日期为准。 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邮寄文件,应当使用给据邮件。 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文件,应当在文件中标明商标申请号或者注册号、申请人名称。提交的文件内容,以书面方式提交的,以商标评审委员会所存档案记 录为准;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的,以商标评审委员会数据库记录为准,但是当事人确有证据证明商标评审委员会档案、数据库记录有错误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递交、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以数据电文方式送达当事人的,应当经当事人同意。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文件送达商标代理机构视为送达当事人。 商标评审委员会向当事人送达各种文件的日期,邮寄的,以当事人收到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十五日,视为送达当事 人,但当事人能够证明实际收到日的除外;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以数据电文方式送达的,自文件发出之日满十五日,视为送达当事人;文件通过上述方式无 法送达的,可以通过公告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商标评审委员会向当事人邮寄送达文件被退回后通过公告送达的,后续文件均采取公告送达方式,但当事人在公告送达后明确告知通信地址的除外。 第五十五条 依照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商标评审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者原异议人是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由该评审商 标注册申请书中载明的国内接收人负责接收商标评审程序的有关法律文件;商标评审委员会将有关法律文件送达该国内接收人,视为送达当事人。 依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国内接收人的,由商标局原审程序中的或者最后一个申请办理该商标相关事宜的商标代理机构承担商标评审程序中有关法律文件的签收及转 达义务;商标评审委员会将有关法律文件送达该商标代理机构。商标代理机构在有关法律文件送达之前已经与国外当事人解除商标代理关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商 标评审委员会说明有关情况,并自收到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件交回商标评审委员会,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另行送达。 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涉及国际局转发相关书件的,应当提交相应的送达证据。未提交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自国际局发文之日起满十五日视为送达。 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从事商标评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评审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 对于当事人不服商标局做出的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在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4年5月1日以后(含5月1日,下同)审理的案件,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对于当事人不服商标局做出的异议裁定在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4年5月1日以后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提出异议和复审的主体资格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其他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当事人在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和撤销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4年5月1日以后审理的案件,相关程序问题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 对于当事人在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的商标评审案件,应当自2014年5月1日起开始计算审理期限。 第五十八条 办理商标评审事宜的文书格式,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制定并公布。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规则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2025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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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8-7
当优酷不能注册“优酷”商标!
某天,优酷注册了一件优酷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告知,你不能注册。优酷“恼火”,遂将国家知识产权局告上法庭。 优酷不能注册“优酷”商标 2018年02月14日,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下称优酷)申请注册了第29303724号“优酷”商标,该商标申请注册在第17类绝缘、隔热、隔音用材料; 橡胶或塑料制填充材料; 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 非包装用塑料膜; 橡胶或硫化纤维垫圈; 防污染的浮动障碍物; 管道用非金属接头; 橡胶榔头; 贮气囊; 渔业用浮球; 封拉线(卷烟)等商品上。 然而,该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残酷驳回。原来在第17类上,已经有一件“优酷”商标注册在先了。 这件在先注册的商标为第7431492号“优酷”商标,申请注册于2009年05月31日,2010年08月28日注册成功,申请人黄崎峰。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因为有黄崎峰申请的“优酷”商标在先,优酷自己的申请就被驳回了。 但优酷不服,驳回复审没成功后,提出上诉,将国家知识产权局告上法庭。 优酷败诉 优酷认为,优酷创立于2006年,优酷网知名度高,“优酷”品牌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影响力,这次申请注册“优酷”商标根本并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但法院认为,两件商标都包含了“优酷”字样,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方面相近,如果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就容易让相关公众误认二者有所关联性。虽然优酷自称其品牌具有较高知名度,但是提交的证据没有体现复审商品,不能证明其对本次商标的宣传和使用情况,所以不能排除混淆的可能。 最终,优酷败诉,商标还是落空。 其实,这还得归咎到优酷对于商标全类保护的不重视,2006年公司成立后,并未对所有类别商标都进行注册申请,仅仅只是申请部分类别,然后时隔好几年想要补充,已经为时已晚。
2025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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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9-22
注册商标,警惕五大代理陷阱!
陷阱一:超低价注册 由于竞争激烈,部分商标代理机构推出廉价甚至负价代理。国家商标局每受理一件商标会收取固定的规费,代理机构自身也存在经营成本。单件商标代理机构收费低于参考价2000元/10年,就会存在营运困难。几年后,可能会导致破产,那么,企业的后续服务也就难以为继,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商标权利。 陷阱二:包成功 不成功退款骗吃“定心丸”,商标注册有严格的法律审查程序,其本身具有一定的风险。有的代理机构向客户口头承诺保证成功,有的则不管类别与商品,随意选择注册,有的公然违反法律规定的核定商品及使用商品范围,还有的甚至申请不上报,卷款逃逸。 陷阱三:短时间注册 按规定,注册一件商标从查询-申请-核准-公告-发证,一般需一年左右,有异常情况的时间会更长。因此,部分代理机构低于一年内拿到商标注册证书的宣传是不现实的。 陷阱四:多次索要费用很多代理机构在给客户《受理通知书》和《商标注册证》时索要手续费或者工本费、证书费,多次重复缴费,企业只好作罢。 陷阱五:分期付款 有些机构利用采取分期付注册款项,等《商标注册证》下来后在交尾款,专家提醒只有交了费用,商标局才会受理,否则不予受理,另外商标注册到核准需要一年左右时间,商标事务所根本不可能为企业垫付。而且商标核准与否最终不是代理机构能决定的,代理机构更不可能担此风险。
2024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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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
2024-9-22
商标海外注册申请的注意事项
笔者在处理涉外商标申请案件中,发现需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者关注的几个基本问题,供大家参考。涉外商标申请中需要企业提供的主要信息有:中英文名称和地址、商标图样、保护类别、保护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看似简单,但由于企业不够重视或是出于疏忽,使得其商标在海外注册时遇到诸多问题。 企业需自行提供英文翻译,以保证注册人信息与使用人信息的一致,特别是切记在同一国家做过商标申请时,一定要准确地告知之前商标申请人的英文名称和地址及现在希望采用的英文名称和地址。 除了港澳台的申请语言是中文外,其它国家的官方语言均不是中文,因此申请人名称和地址的翻译是无法避免的。一般情况下,需要企业自行提供英文翻译,以保证注册人信息与使用人信息的一致,特别是切记在同一国家做过商标申请时,一定要准确地告知之前商标申请人的英文名称和地址及现在希望采用的英文名称和地址。否则,如果申请国家存在在先商标审查制度,而且该公司前后申请的两个商标近似,但申请人名称和/或地址不完全一致,该国商标管理机构很有可能认为该公司前后申请的两件近似商标属于不同的所有人,从而下发出驳回通知。此时,该公司除了要尽快提交变更申请,将两件商标所有人的名称和地址统一外,还要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驳回复审,并向相关国家的商标管理机构说明情况。这将产生两笔费用:变更商标所有人名称和/或地址的费用和答复审查意见的费用。而且,商标注册的时间也会因此而延误。其实,如果在后一件商标申请前,该公司能告知在该国有在先申请商标,且在后申请的商标所有人英文名称和地址与在先申请的商标所有人保持一致,就不会产生上面的问题了。 企业要提供规范的商标图样格式。 此外,商标图样作为商标权的载体,需要满足官方的特定要求。在进行涉外商标申请时,企业提供的商标图样的格式经常不够规范。不论是文字商标还是图形商标,均需足够清晰。笔者在多年的代理工作中发现,很多企业在指示代理机构进行商标申请时,没有提供单独的商标图样,或者提供的商标图样格式较小,一旦放大,就会变得模糊不清,不能满足涉外商标申请的要求。 作为品牌标识,商标能够引发人们对品牌的联想,尤其能使消费者产生有关产品属性的联想,企业应准备一份设计精良的商标图样,除了能够满足商标申请的要求外,还应在企业的店面、信函抬头、网站、广告、宣传册、合同、发票、产品上和产品外包装等处大量使用该商标图样,同时标注公司名称。一旦日后遭遇侵权事件,所有带有该商标图样和公司名称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销售票据、合同、许可协议)、包装、产品和店面等都可以作为该商标的使用证据来维护自己的商标权。需要注意的是:商标权具有地域性特征,在中国的使用证据不能作为在他国维护商标权的证据。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考虑在企业网站上增设英文网页,介绍公司及其产品,最好每一个网页上都有公司的品牌标识和英文名称。这样既可以便于企业向国外客户宣传产品,也便于国外客户跨越语言障碍,了解企业产品。值得一提的是,在商标在国外被侵权、被撤销或是需要提交使用证据时,带有相关商标的企业英文网页还可作为该商标在国外的使用证据。 选择保护类别时,一般从事制造业的企业仅选择与实际生产产品相关的商品类别来申请,实际上,还需要选择相关的服务项目。 商品,作为商标权的权利范围,也需要申请人的格外关注。目前,国际上通用的《尼斯分类表》共分为商品(1~34类)和服务(35~45类)两大部分。选择保护类别时,一般从事制造业的企业仅选择与实际生产产品相关的商品类别来申请,实际上,还需要选择相关的服务项目。如汽车生产企业,仅选择第12类的汽车等商品是远远不够的,还应选择第37类的汽车保养和修理、轮胎翻新等与汽车相关的服务项目。有条件的汽车企业还可以选择第07类和第09类等类别中与汽车或其零部件相关的商品项目进行延伸注册保护。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商标都是按照指定商品/服务的类别和相关度来保护的。将商品划分为群组来保护的国家较少,较常见的只有中国大陆和台湾,但是中国大陆和台湾的群组划分也不相同。还有个别国家根本就不区分类别,如加拿大。 在涉外商标申请中,尽量不要选择编码中带“C”的中国特有的商品/服务项目。 在涉外商标申请中,选择具体的商品/服务项目时,请尽量选择《尼斯分类表》中列出的标准商品/服务项目,尽量不要选择编码中带“C”的中国特有的商品/服务项目。因为非标准商品/服务项目不能被其他国家普遍接受,很有可能会因此被各国商标管理机构下发审查意见,产生答复审查意见的费用,延误注册时间。如果企业主营产品/服务,确实无法在《尼斯分类表》的标准商品/服务项目中找到,最好与代理人协商,挑选一个比较容易被申请国接受的商品/服务项目名称,尝试提交。 如果商标顺利注册,一定要在注册国及时使用。 如果商标顺利注册,一定要在注册国及时使用。何为“及时”呢?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 w)中的规定,“如维持注册需要使用商标,则只有在至少连续三年不使用后方可注销注册,除非商标所有权人根据对商标使用存在的障碍说明正当理由。”实践中,世界各国一般规定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或五年不使用即可被撤销。因此,商标注册后,一定要积极使用,并尽量多地保留使用证据。最大限度地使用注册商标是对商标最好的保护。
2024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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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
2024-9-22
如何认定与保存商标的使用证据
(一)商标使用证据的认定 商标使用证据的意义在于证明商标的正确使用,因此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能够显示出使用的商标标志。 2、能够显示出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 3、能够显示出商标的使用主体,既包括商标权利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权利人许可的他人。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 4、能够显示商标使用的时间。 5、能够证明商标使用的地域范围。 (二)常见的商标使用证据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形形色色、不计其数,通常下列几种形式被认为是有效的使用证据: 1.使用商标的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 2.有商标使用的、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与商标印制企业签订的标明商标的合同或其开具的发票等。 3.对商标进行大规模广告宣传的资料,如能确认时间的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的广告实样;与广告公司或电台、电视台等媒体签订的标明商标的广告合同或其开具的发票;能确认时间的店堂、灯箱、户外广告的照片等。 4.商标许可他人使用的,可以提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经商标局备案的使用许可合同,其证据效力要远远优于未备案的合同。 5.服务商标的使用证据。在下列情形中使用服务商标,视为服务商标的使用:服务场所、服务招牌、服务工具;带有服务商标的名片、明信片、赠品等服务用品;带有服务商标的账册、发票、合同等商业交易文书;广告及其他宣传用品;为提供服务所使用的其他物品,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等。上述情况中能确认商标和使用时间的照片、实物均可作为使用证据。 6.为涉外注册提供的、用来证明商标已在申请国使用的证据。在这个过程中,通常是提交能确认时间、商标、目的地及产品的订单、合同、发票、信用证、提单、仓单等等。 (三)商标使用证据的保存 商标使用证据并非唾手可得,管理不规范的商标权人甚至无法提供使用证据。较为常见的情况包括: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与申请商标不同;在保存媒体宣传使用证据时,只搜集报道内容,不保留该报道刊登的媒体、发表时间,或过于依赖网络信息,不保留媒体报道原件只保留网络链接;在保存广告中的使用证据时,有广告合同无广告发票和付款凭证,也没有保留广告实样,使广告合同成为孤证;在保存市场活动证据时,所保留的市场活动证据均无法体现申请商标;在保存展会使用证据时,但没有保留展会的参展商名录,邀请函,发票等证据,仅保留展会的照片等等。 因此商标使用证据形成时应当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1.证据内容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比如对于票据、单据的内容应注意填写完整、无瑕疵。有些商标权人在开具发票时,只填写了商品名称,没有填写商标,或填写不准确或不全面,甚至开具的不是商标权人本身的发票等。这些错误都会导致证据效力的丧失,是国内企业尤其应当加以注意的。 2.注意使用证据链的完整收集 孤证的效力往往不被认可,比如,单独的商品买卖合同,如果没有相应的能够证明合同已履行的其它证据,即便是合同内容极其完备,也被认为是效力很差。但是,如果有合同,又有相应的与合同内容一致的款项收据,有供货方与合同内容一致的出货单、购买方相应的入库单,则客观上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各个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其证据效力就远超单一的合同。 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2024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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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
2024-9-22
商标转让相关知识的问答
商标转让指的是商标权利人将商标所有权转让给他人,其方式可以是买卖,也可以是以商标出资或者是赠送等,转让的商标包括已经取得注册的也包括已经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 注册商标转让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关于商标转让的手续,《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后,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办理商标转让,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注册商标的转让,在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协议》后,还需共同到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核准,只有在商标局核准转让以后,受让人才正式取得商标专用权; 2、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否则,商 标局将视为放弃转让申请; 3、商标局受理转让申请后,对于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核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则将不予核准。实践中,一些企业与他人签订《商标转让协议》,把转让款支付完并使用商标或者拿到对方的《商标注册证》以后,就不去办理商标转让核准手续了。 没有取得商标局的转让核准手续,等于该商标所有权仍在转让人的名下,在法律上转让人仍是该商标的专用权人,受让人并没有取得法律认可的商标所有权,因此,我们强调,在订立《商标转让协议》之后,一定要去办理商标转让申请,并取得商标局核发的《注册商标转让证明》,否则,对受让人来说,这是一个巨大的法律风险。 申请商标转让核准的程序? 1、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交《转让申请》(采用商标局固定格式并且由双方盖章签字)、转让人及受让人身份资料、转让协议(如果是以商标出资,则需要出资协议,商标价值评估报告等)需要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要提供委托书、资料为外文的需翻译成中文; 2、商标局受理后将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内容为:转让人是否商标权人,是否有权出让商标;转让商标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质押且未取得质押权人同意,是否存在许可使用的备案,是否存在法院或其他权力部门的查封等强制措施;是否符合“一并转让原则”;是否存在不良影响;此外,转让方如果是国有企业的话,商标转让可能涉及到国有资产的处理,还需要特别的审批手续; 3、商标局审查结束,如果同意转让,将颁发《商标核准转让证明》并予以公告,原《商标注册证》并不会更名,受让人如果需要更名的话,需要申请补发一个新的《商标注册证》,但是,商标权在《商标核准转让证明》并予以公告就正式转移到受让人名下了。如果不同意转让,商标局将书面告知,转让人及受让人可以就此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企业购买商标时需要规避哪些法律风险? 购买商标,流程中的签字、盖章、做登记是保障,一定不能少: 1、商标受让人签字或盖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 2、商标转让人与受让人签字或盖章的商标转让申请书; 3、商标受让人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自然人)复印件、个体工商户登记证;4、商标转让人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自然人)复印件; 5、商标注册证书/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6、转让方和受让方签字或盖章的商标转让协议一份。在购买商标的期间,不是做好这几项就能防止风险的。 买方也要做好下列审核确认工作: 1、要确认商标所有者是否还存在?商标所在企业是否已经注销?如果是个人,个人是否已经死亡。如果企业注销或个人死亡已满一年,那商标的所有权便消失了,这样的商标是不能购买的。因此,转让中所作的声明公证便是确认所有人是否还存在的最好方法。 2、确认商标的状态和商标所处的注册阶段。有些商标是在初审公告期、公众异议期、复审期间等,会严重影响商标受让后的价值评估。商标代理机构一般不建议购买这样的商标,因为这种状态的商标不能保证能够成功转让到买方名下,或者说将会处于权利不稳定状态。但是,如果买方看中了该商标,商标代理人也会根据情况进行建议,价格也会有所不同,要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不同的建议。 3、确认商标是否许可他人?是否被质押?这些情况最好委托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进行确认,确认商标在转让之前是否已经许可他人使用,并且时间尚未到期,或商标在转让前已经被质押抵债或已经被转让。
2024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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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
2024-9-22
服装行业的商标权应如何保护?
一、服装企业注册什么类型的商标? 服装是一个比较热门的行业,包括男装、女装、童装、再细分还有孕妇专用衣服、老年衣服,服饰除了服装外还包括了袜子、手套、围巾、帽子、领带、皮带等等。注册服饰服装商标主要核心类别为25、9、10。首先是在第25类上申请商品商标,即用在吊牌,商品,包装物等上面的。另外有一些特殊的服饰,比如防辐射服装、防火服装、救生衣、防事故手套、防水衣等是属于第9类的;还有矫形形物品,如拘束衣、紧身腹围、紧身胸衣,这些是属于第10类的。 服装行为可以拓展的类别为:16、18、26、40、41、45。第18类手提包、背包、拉箱、钱包、皮草、皮具等;第26类拉链、花边、扣眼、纽扣等;第45类晚礼服出租、服装出租,以上三类可用于服装品牌拓展周边业务。第40类服装制作、布料剪裁、服装剪裁、裘皮试装加工、服装修改、刺绣等;第42类:服装设计,以上两类可用于服装品牌做服装制作的业务拓展。 其次可以申请第35类的服务商标,也是大家常说的使用在店面招牌、市场营销、采购、广告,进出口代理方面的。虽然第35类是存在争议的一个类别,但为了商标的全面保护,特别是针对企业的一些主要的商标来说是有必要申请的,以免以后引起不必要的纠纷。不同的产品分在不同的类别里,需要针对类别申请。 二、服装行业商标LOGO如何选择? 我国商标法允许将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以及将上述要素进行组合申请商标注册。我国服装行业申请注册的商标以组合商标为主,如 、单一的文字、数字或图形商标为辅,三维标志和声音商标则十分少见。根据服装行业商标注册的实践表明,将文字、图形、以及颜色等要素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性的商标使用在服装上,一般消费者很容易辨识和记忆。相对于其他单一元素商标,组合商标具有无与伦比的优势。 三、服装企业如何正确、恰当的使用商标? (1)不要使用带有欺骗性的商标,如容易使用公众对服装的品质、原料、制作工艺等特点产生误认的文字、图案商标。表示商品的质量、原料或其他特点的商标本就为《商标法》所禁止申请注册,如果服装企业本未采用商标所描述的品质或使用相当原料,该行为就是虚假宣传行为,该类型的商标是无法获得注册的。例如服装企业将表示原料的“丝绸”、表示品质的“极品”等字样使用在商标上,将不会获得注册。 (2)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商标局核准的注册商标区别明显,将不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以该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例如在服装上变形使用商标的图案、文字。 (3)商标跨类别使用,可能会侵权他人商标专用权。如果服装企业注册的商标没有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其超越核准注册的范围将会侵权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例如企业在第25类服装上获得商标注册,而该企业同时将商标使用在第10类的手提包、背包、拉箱、钱包等商品上,该商标可能会侵犯他人已经在第10类上取得注册的商标专用权。 四、服装企业容易发生的商标侵权类型有哪些?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服装上使用与权利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例如,甲乙同为生产、销售服装的企业,未经甲的许可,乙将甲的注册商标使用在自己生产、销售的服装上,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服装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服装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例如,甲乙同为生产、销售服装的企业,未经甲的许可,乙在服装上使用了与甲商标相近似(文字近似、图形近似或整体构成近似)的商标,容易让消费者产生混淆的。或者,甲为生产、销售儿童服的企业,乙为生产、销售内衣的企业,未经甲的许可,乙在内衣上使用与甲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让消费者产生混淆的,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例如,服装生产/销售企业没有申请注册商标,其通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的注册商标供自己使用或出售给他人使用,该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服装又投入市场的;例如乙未经商标所有人甲的同意,将甲在服装上的商标吊牌撕下,更换成自己或他人授权的注册商标,然后投入市场销售的,该行为同样侵权了甲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五、服装企业通过什么途径解决商标侵权纠纷?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因商标侵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也就是说当商标侵权行为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存在的争议问题进行协商,在彼此让步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从而使矛盾化解在最初阶段,而不须要第三方介入。如果双方当事人不愿意协商或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在发生侵权纠纷后,商标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并进行行政处罚,如果涉嫌犯罪,则须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六、服装企业通过什么法律制止商标民事侵权和制止惩罚犯罪活动? 目前,制止商标民事侵权行为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为了弥补相关法律规范的缺失,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出台了《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或者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均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构成刑事犯罪的,主要由《刑法》、《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来规范。 七、服装企业涉外定牌加工中委托方与加工方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涉外定牌加工(OEM),指的是我国境内企业(加工方)接受境外商标权人或商标使用权人(委托方)的委托,按照其要求加工产品,贴附其提供的商标,并将加工的产品的产品全部交付给境外委托人的贸易形式。 在涉外定牌加工合同中,委托方从事如下行为:提供商标或商标和原材料,指示加工方将商标按照其要求贴在指定数量的加工产品上,在境外销售该贴附商标的产品,赚取商标带来的利益;而加工方的行为相应如下:提供劳务或者劳务和原材料,按照指示加工并在产品上贴附商标,将贴好商标的产品全部出口境外委托方,赚取境外委托方的加工费,其获取的是劳务或劳务和原材料的费用。 在认定加工方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时,首先,加工方对定牌加工委托方的商标权等相关情况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如果加工方提交了委托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注册商标状况、委托加工合同等法律文件,可以确定加工方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主观上没有侵权故意,不构成商标侵权。其次,加工方的产品是否全部出口交付给境外的委托方,不在中国境内进行销售。如果加工的产品没有全部交付给境外委托方,而是有部分流入国内市场,不能免除其侵权责任。最后,加工方是否有逃避法律责任的情况。如加工方与委托方实为同一企业,伪造定牌加工合同,其一旦在国内的侵权行为被查处,便将责任全部推给加工方,以此逃避法律责任。 八、国内服装企业进口在国外享有商标专用权的服装后在国内销售,是侵犯国内商标专用权人的商标权(平行进口)? 平行进口(PARALLEL IMPORTS)是指本国的商标权人将自己生产的服装出售给国外经销商或者将自己的商标许可给国外的服装生产企业后,这些国外的经销商或者服装生产企业将其与商标权人在国内生产的相同的品牌的服装,重新进口到国内的做法。由于市场营销策略(如扩大市场份额和占有率)的需要,商标权人出售给国外经销商或者国外被许可使用商标的服装企业生产的服装的价格都比较低,这些产品平行进口后,通常都会对商标权人的国内市场造成一定的冲击。然而,从我国对平行进口的司法判例可以看出,我国从消费者与充分的市场竞争角度出发,考虑到消费者可以购买到物美价廉的商品,进而活跃和繁荣了消费市场。同时,由于我国自身的世界性知名品牌不是很多,许多企业并不具有品牌竞争的实力,相对地对我国品牌的商品平行进口不会发生很多。尤其在我国加入世贸后,更应加强商品的自由贸易,培养我国中小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能力,使一些大品牌对我国的消费者来说有一个相对合理的能够接受的价位。这种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认定平行进口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该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最终认定不构成侵权。
2024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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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24
如何区分注册商标的类型?
如何区分注册商标的类型?商标在市场中的重要性众所周知。商标一共有45大类,前35类是商品商标,后面十大类是服务商标,很多人对商标类型不甚了解。一般来说,可以使用以下方法。根据注册商标的相关规定,可以按照不同标准和不同角度将其分为八类,具体如下: 1.商标的构成形式: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图形与文字组合商标。 2.商标的用途和功能: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3.商标所有人与使用人的区别:制造商标、销售商标、集体商标。 4.商标管理: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 5.商标使用者使用商标的动机:联合商标、防御商标和证明商标。 6.商标的隐含含义:有意义的商标、无意义的商标。 7.商标适应方式:主商标、次商标、商品群商标和具体商品商标。 8.商标的载体:平面商标、立体商标、音乐商标、气味商标。 温馨提示:以上就是关于“如何区分注册商标的类型?”的相关介绍,如果您对商标注册申请还存在疑问,欢迎点击顾问进行自行,他们会给您详细的解答。
2024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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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24
商标注册时常见的问题是什么?
商标注册时常见的问题是什么?最近,经常听到关于商标注册的问题。如何注册商标成了一大痛点。一般来说,商标就像一个人的名字。我们每个人,出生后或出生前,都有一个好名字。而商标,就像产品的名称一样,应该在产品出来的时候就准备好了。那么,商标注册时常见的问题是什么?下面请看小编详细介绍。 首先,在哪里注册?商标注册只有两种方式。一是可以去当地商标局或者网上自行注册,二是委托国家商标局注册的商标代理机构。 第二,注册的条件是什么?申请商标注册的主体有两种。一是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注册商标,需要提供主体资格证明并加盖公章。另一类是自然人。注册商标需要提供身份证和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符合上述条件的,方可申请。简而言之,没有营业执照时不能注册商标。 第三,注册需要多长时间?商标局审查商标注册的时间为自提交之日起九个月。商标一审通过的,予以公告。公告期为三个月。三个月内无异议的,准予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整个过程大约持续12个月。 第四,如何确定注册是否成功?不是每个名字都可以注册为商标。因此,商标注册前的查询已成为商标注册成功与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反映商标代理机构专业水平的一个环节。这一环节体现了对法律法规的了解、案件的积累,以及商标代理人的文化素质和职业道德。 第五,如何选择注册类别和商品项目?在商标注册方面,不同的商品属于不同的类别,共有45个类别。类别1-34为产品。例如,硬件工具属于第8类,水果和蔬菜属于第31类。 第六,注册时如何选择图案?实际上,很多申请者在申请注册时都需要申报颜色图案。不过,我们建议申请人选择黑白图案进行申报。原因是商标在以后使用中可以改变颜色,而申请颜色图案时不能改变商标的颜色组合。 第七,如何确认是否申报?目前,商标代理机构通过互联网申报。客户信息完成后,第二天就可以生成申请号了。 第八,你申请注册后还需要付费吗?商标注册申请完成后,商标局将进入正常的审查程序。如果商标初审通过,在商标公告期间,您可能会收到各种电话、挂号信、电子邮件等。所有想让你付钱的人,不管他们多么专业和严重,都是骗子!商标注册是一次性付款,不需要在中间支付任何费用。商标注册期满十年后需要续展,续展时应当缴纳费用。 第九,商标注册费是多少?你应该知道一些在商标注册前需要知道的基本信息,那么你接下来关心的是注册一个商标要花多少钱?不同机构的收费标准不同。任何专业的知识产权服务公司都应该在提供专业服务的同时获得合理的回报,否则其生存和发展将难以为继。收费过低和过高都是违背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申请人应慎重考虑。 温馨提示:以上就是关于“商标注册时常见的问题是什么?”的相关介绍,如果您对商标注册申请还存在疑问,欢迎点击顾问进行咨询,他们会给您详细的解答。
2024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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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24
商标转让中受让人要注意什么?
商标转让中受让人要注意什么?随着商标注册量的增加,商标注册难度也在变大,商标注册所需要花费时间大约在一年左右,这多着急用商标的用户来说实在太慢了。这时候买商标就成了大家的首选,那么,商标转让中受让人要注意什么?下面请看小编详细介绍。 1.商标合法有效吗 商标转让前,应视转让商标是否为有效注册商标而定。查询商标是否有效,可以直接登录商标局官方网站或委托商标代理机构查询。 2.商标品质是否有硬伤 一般来说,注册商标不会违反《商标法》,而且大多数注册商标不会容易混淆或产生不利影响。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商品(或服务)的种类不断更新,流行语也在不断变化,必须仔细识别存在潜在风险的商标。在商标转让过程中,商标局还将对转让的商标进行审查。发现有不利影响的,可以立即注销商标。 3.类似商标不可遗漏 为了保护某一商标,一些企业同时注册了许多类似的商标。需要注意的是,商标转让时,应当同时转让。 4.签署转让协议 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应当符合民法典的规定,同时对转让过程中存在的转让成本、是否转让经营权等经济行为作出事先约定,商标局办理商标转让需要3至5个月,转让注册商标的批准需要公告,受让方才能享有商标专用权。因此,从转让协议的签订到商标专用权转让的最终完成,这一期间商标权的归属也应事先在协议中由双方约定。 5.商标不得自行转让 双方必须共同向商标局提交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主要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并经商标局批准。否则,双方都将面临被处罚的风险,甚至可能取消商标。 温馨提示:以上就是关于“商标转让中受让人要注意什么?”的相关介绍,如果您对商标注册申请还存在有疑问,欢迎点击顾问进行咨询,他们会给您详细介绍。
2024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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